女子服保健药致性功能障碍(吃性保健药对要孩子有影响吗)

女子服保健药致性功能障碍,为了美化身体,她从药店购买了一个疗程的保健药。不仅没有达到美容效果,还导致了她身体的性功能障碍,给她的家庭带来了危机。十堰的陈女士非常气愤,将经销商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一、二审,涉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已判决,陈女士获得2万余元赔偿。

保健药首次试用后出现异常反应

家住十堰郊区的陈女士,45岁,是一家工厂的女员工。

2009年4月的一天,陈女士无意中在电视上看到某品牌保健药品的广告。这种保健药可以使卵巢的雌激素分泌恢复到正常水平,达到根本的美容效果。陈女士感觉心里痒痒的。

同月20日,陈女士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十堰市一家大型药店。她刷了医保卡,购买了一个疗程186元的保健药,先观察疗效。购买时,陈女士特意告诉销售人员,自己过敏,可以服用保健药,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然而,陈女士按照说明服用保健药后,不仅没有效果,身体还出现了异常反应。于是,她前往医院治疗,花费了9650元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当年6月1日,陈女士到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进行过敏原检测,结论是对自配保健药(外周型)过敏。

大药房承担赔偿2万余元

得知自己因服用保健药物身体不适后,陈女士决定向一家大药房寻求赔偿,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陈女士决定将大药房告上法庭。去年4月11日,十堰市毛尖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陈女士投诉称,她在药店刷医保卡购买了一个疗程的保健药品。服药导致身体性功能障碍,进而导致丈夫离婚,家庭陷入危机。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药店需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01580元,其中包括药店虚假广告误导原告购买产品赔偿5580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性功能障碍赔偿及后续治疗费等。

大药房负责人表示,大药房没有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保健药品为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药店购买保健药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多次前往医院就诊。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销售的产品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2月28日,毛尖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对陈女士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适当支持。经合议庭审议,法院依法判决:药店赔偿陈某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费用共计24726元。同时,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律师:本案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公布后,陈女士认为赔偿过低,表示不满,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陈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谈及此案,湖北蓬莱律师事务所雷素琴律师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只要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除法定免责情形外,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受害人只需证明使用了缺陷产品,并且使用缺陷产品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即受害人已履行了举证责任。制造商需要证明免责理由成立或者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与其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生产者有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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