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卫生法被指不够完善(精神病卫生防治法)

精神病卫生法被指不够完善,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号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院治疗。自愿的基础上。这项规定被认为可以杜绝精神病的发生。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2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号决议,第三次提请审议。如无意外,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将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从1985年卫生部在四川、湖南选派专家起草《精神卫生法》开始,历经27年,我国有了第一个《精神卫生法》。

这部拖延了27年的法律的颁布,有望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明确精神科医生的权力边界,不仅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推动,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医学界和法律界。尽管还存在不足,但法律最终确立的自愿治疗已得到普遍认可,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终于迈出了第一步。

难产

难产作为最显着的标签已有超过《精神卫生法》 年的历史。

《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可以追溯到1985年,当时卫生部医政司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调起草《精神卫生法》。五名精神卫生系统专家参与了立法的初步起草。

当时,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是国际趋势。 1983年,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刚刚在维也纳修订了新版《关于精神病医学伦理的原则》,这就是广为流传的《夏威夷宣言》。世界精神病学协会的《保障精神病人权利的声明》更是要6年后才会发布。

刘协和是最早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的专家之一。这位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精神病学教授还于1986年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专门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研究。他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最初,编号《精神卫生法》的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在此过程中,专家们与国际卫生组织保持着联系。

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天津为中国举办研讨会时,参与立法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将第五稿翻译成英文,交给外国专家征求意见。他们提出了一些意见,但基本同意。刘协和回忆道。

此后,世界卫生组织一直关注并希望推动中国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成都组织培训期间,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研讨会在成都金牛宾馆召开,讨论了《精神卫生法》第九稿。当时有人预测《精神卫生法》会在1995年之前发布。

然而,刘协和等人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成十稿并提交卫生部后,却突然没有了立法工作的消息。

为何停滞?没有明确的解释。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多数专家认为,精神卫生立法停滞的原因可能是重视不够。国外精神卫生立法有1000美元规则,这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有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左右,才有精力关注精神卫生立法。

1999年,中国人均GDP达到856美元。同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培训师第三次来华,在北京举办国际精神卫生立法高级别研讨会。随后,《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移交给疾控司并重新启动。

2001年,时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致信各成员国政府,要求它们支持精神卫生工作。当年3月8日,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亲笔回信。

立法工作重启后,卫生部疾控司开始成立专家工作组开展专题研究。由于年龄原因,刘协和等四位参与初稿的专家没有参与重启的立法。

现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谢斌和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副主任医师唐宏宇此时均介入立法工作。

据谢斌回忆,当时专家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约25个专题,包括如何管理三残精神病人、如何保护患者隐私和知情权、以及近期最受争议的非自愿医疗问题等。此外,专家组还梳理了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部分欧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007年,研究工作基本完成,精神科专家起草的草案提交卫生部。卫生部当年的立法计划甚至显示,《精神卫生法》已被纳入卫生部年度立法计划,并于次年提交。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但由于《精神卫生法》的实施需要大量的政府财政支出来保障,且参与部门的权责尚未明确,因此《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被推迟到2009年,并由国家税务总局接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此时,随着一些精神疾病案例被媒体曝光,非自愿住院成为该法的一大争议点。谁有权利判定精神疾病?疾病鉴定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谁有权决定患者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如何平衡患者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

在这些问题上,法律界和医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精神疾病阴影改变立法思维

事实上,在这部法律起草时,精神疾病及相关非自愿治疗并不是医学界关注的核心问题。

唐红宇告诉记者,在整个立法中,预防精神疾病只是一方面。事实上,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全面心理健康。刘协和认为,在《精神卫生法》中增加医生判断的随访根本不是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与公众认知相反,相关医学领域专家表示,精神病是一种非常罕见的事件,是一些媒体炒作的概念。中国更严重的问题是,很多应该接受治疗的人却得不到治疗。

患有精神疾病是非常罕见的事件。我这么多年从来没有遇到过。如果真的发生了,那就是迫害。这些需要受到《刑法》 和《宪法》 的保护。《精神卫生法》的重点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刘协和如此说道。

但随着一系列精神疾病事件的发生,这一当初不被重视的内容后来成为了立法的核心关注点。

2008年,有媒体披露了孙发乌事件。山东新泰农民孙发武进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捕,送进精神病院20多天。离开前他签署了一份保证书。

2009年,媒体披露了邹宜军事件。广东深圳女子邹宜君因家庭财产纠纷,被二哥及其家人化名韩丽。她两次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三个多月。 2009年,邹某将母亲、二哥和广州白云精神病医院告上法庭,声称担心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也会发生在别人身上。

这两个被披露的案例是两起典型的滥用非自愿住院的案例。一是当地政府利用信访人的精神疾病作为拦截采访的手段,达到维稳的目的。另一种是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进精神病院。谋取对方财物。

到了2010年,“精神疾病”这个词开始流传。同年,《中国青年报》独家披露了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状告乡政府被关进精神病院六年半的消息。 2011年的徐武事件,让公众对“精神病”一词格外敏感。

此外,我国基层医院精神科医疗资源和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让公众对患上精神病更加担心。

四川省精神卫生院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底,四川省精神卫生院工作人员中无医学学历971人,中专学历2477人,大专学历2459人,大专学历1174人。本科学历70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70人。拥有学士及以上学历的仅占18.159%。职称以初级为主,占55.181%;精神科医生为1,162/100,000,护士为2,142/100,000,康复治疗师为85/100,000。与此同时,相关人员流失严重,近五年流出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约占20%。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曾表示,入院、出院和强制住院是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问题。 2011年6月公布的第《精神卫生法》号,是这样描述立法的总体思路的。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规定非自愿住院的条件和条件。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措施而受到侵害。

自愿治疗成讨论焦点

非自愿住院是指患者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接受治疗。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这似乎已经成为一个伦理问题。医生可以以病人的名义违背病人的意愿治疗病人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在不断变化。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在1977年通过的《夏威夷宣言》号中写道:不能违背患者的意愿接受治疗,除非患者因病情严重而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他人构成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治疗是可以而且应该的,但必须考虑到患者的切身利益。显然,当时,只要病人被认为失去了表达意愿的能力,医生就可以治疗病人。

到1996年,世界精神病学协会通过了《马德里宣言》,至今仍是精神病学家的道德准则。声明第四条规定:当患者因精神疾病而无法做出适当判断时,精神科医生必要时应与家属协商。还应寻求法律咨询,维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任何治疗都不应违背患者的意愿,除非不进行治疗会威胁患者或其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须始终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

立法过程中第一次提到非自愿治疗是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成都召开讨论时。有人问:如果病人坚持不住院怎么办?刘协和回忆,当时专家组的最终意见是“主要目的是劝说对方住院”。没有法律界人士参加讨论。

2001年,上海引进《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条例》 以自我洞察力作为判断标准。自我洞察力是一个纯粹的医学概念,是患者判断和理解自己疾病的能力。这种能力被医生检查和评估,作为患者病情是否严重、需要非自愿医疗的标准。这一概念提出后,社会上对于用医学概念取代法律概念产生了很大争议。

此前由医学界人士主导的立法努力被认为是《精神卫生法》没有对非自愿治疗的先决条件给予足够重视的原因。

我并不否认精神科医生的积极性和专业精神。我也认为,首先应该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权益。但在这样一部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强制的法律中,我们必须考虑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权益。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怎么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发生纠纷和冲突时是否应建立司法程序进行救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旋告诉记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谢志勇也认为,自愿原则是《精神卫生法》的核心点。他指出:精神病人自愿原则不仅仅是法律要求。医学界主要认为医疗诊断和治疗是医学问题。但我们认为,我国这些年来的防治实践中,暴露出了更多的问题。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也是患者本人涉嫌非自愿性质的问题。

黄雪涛是邹宜军的代理律师。 2006年,邹宜君被家人关进医院后,她持有委托书,希望提出异议。但她被告知,由于她不是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所以没有资格带走病人。我只能告诉邹宜军,你在里面要听医生的。我现在可能无法带你出去。黄雪涛回忆道。

此后,黄雪涛开始对我国精神疾病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她惊讶地发现很少有人关注如此重要的领域。

2010年4月,黄雪涛创办深圳横评机构,并担任心理健康项目负责人。当年10月10日国际精神疾病日,精神病学与社会观察和深圳横评机构两家民间公益组织联合出版了由黄雪涛担任主要作者的四万余字书籍《精神卫生法》 。报告指出,精神疾病治疗存在八大缺陷,最终导致出现该收治患者不收治、不该收治患者却收治的情况。

黄雪涛的父亲和姐姐都是医生。她表示,她特别能理解医生的心态。医生只是认为我这样做是为了你们好。如果你生病了,你应该去看他。健康第一。小病早治,牺牲一点。自由就好。但他们万万没想到,这个决定权一定要掌握在患者手中。仅仅因为我患有疾病并不意味着我必须接受治疗。

从强制医疗到非自愿到自愿

2012年4月22日,在成都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刘协和、谢斌、唐宏宇等人参加精神卫生立法讨论。 27年过去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还没有过去。现场主持人开玩笑说:去年我还很乐观,以为年底就能上映,但现在看来,我这辈子可能都看不到它的介绍了!

法律界和医学界之间的巨大分歧一度被认为是不可调和的。然而,从2009年网上泄露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到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再到2011年10月的一审、二审2012年8月和2012年10月的第三次审查,每个版本都特别涉及非自愿治疗的变化。

2009年的版本仍然有强制医疗一词,但到2011年改为非自愿住院。到了复习的时候,不由自主这个词就消失了。这被认为淡化了非自愿住院引起的争议。

谢志勇2010年中参加国务院法制办《精神卫生法》意见讨论。他受邀对草案进行书面修改。我们争论的焦点是精神病诊断、入院、出院过程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一个人是否生病的定义。他认为,尽量避免强制录取非常重要。例如,自愿原则目前仅限于监护人和疑似精神病人,这就杜绝了无关部门或机构的恶意录取。

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将扰乱公共秩序的风险列为非自愿住院的条件之一,立即引起舆论争议。由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太多,人们认为精神疾病可能成为维稳的工具。最终,它被从审查稿中删除了。

总是有进步

在黄雪涛等人看来,最终审核通过的版本还远远称不上完美。

黄雪涛指出,新法未能解决监护权过大以及如何解决监护纠纷的问题。此外,草案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但也规定查阅、复制病历可能对患者的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不良影响”一词含糊不清,很可能会影响患者的权益。

谢志勇认为,新法的某些部分还不够明确。例如,自愿原则并不完全明确。自愿性如何体现?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替被监护人做出决定?这一切都比较模糊。另外,《精神卫生法》中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应明确指出精神卫生治疗、康复和预防的经济责任由谁承担。我想这应该和政府对待公共卫生的态度一样,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责防治。否则,精神病院永远缺乏动力,很容易出现不该收治的人等问题。

精神疾病是社会公共问题,政府不仅有管理义务,还有经济责任。谢志勇说道。据卫生部流行病学统计,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超过一亿。其中,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1600万。

但医学界和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和自愿住院原则的确立已经是最大的进步。

唐红宇说:过去临床上很多医生不知道哪些情况需要住院,哪些情况不需要住院。他们不知道标准在哪里。因此,很多情况下,医生都是依靠个人经验来做出判断。医生提出建议,决定权在患者及其家属。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需要住院治疗。未来医生也会知道该怎么做,这对于规范心理健康服务很有帮助。

黄雪涛给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打了70分,认为国家有诚意改变对智障人士权利的保护。

不过,她承认实际情况并不理想。如果法律确立的原则能够得到认真执行,这对中国精神医学界来说已经是一个艰难的转型要求。尽管该法存在一些缺陷,但能有这部法来取代现有的较为落后的分散规则,总归是一种进步。黄雪涛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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