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学抢粉笔遭体罚成植物人(向学生扔粉笔扔到上眼皮)

与同学抢粉笔遭体罚成植物人,一名学生被体罚成为植物人的案件持续引发关注。上级法院三度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四次作出一审判决,终于在2011年9月首次作出终审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袁兰花死刑。兰州第六十一中学(现兰州第六十一中学)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了受伤学生卢志军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53.5万余元。本应由西固区法院执行的生效判决却难以执行。经法院请示,卢志军家属最终提出变更执行管辖申请后,兰州中院执行局作出升级执行的决定。近日,该案已指定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期间,经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兰州第61中学表示不具备支付赔偿能力。 7月4日,该校向执行法官回应称,第61中学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财务管理隶属于兰州兰花中小学,难以履行判决义务。

21年前,兰花一中学生卢志军被体罚致残。几年后,卢志军因脑外伤后遗症引发脑萎缩、脑软化等并发症,成为植物人。 2009年,卢志军父母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200万元以上。

学生与同学争粉笔被体罚

1991年12月23日,14岁的兰花一中学生卢志军在自习时与邻桌同学争夺一支粉笔。同学的鼻子被打出血了。班长将此事报告给年级主任王志强。闻讯赶来的王志强一把抓住卢志军,将他拉到走廊上对他拳打脚踢。卢志军当场摔倒,头撞在墙角上。

事发后,另一位老师送卢志军回家,卢志军一进门就昏倒在床上。第二天早上8点,卢志军被父母送到兰花工人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卢志军伤情为:左侧颞叶、颅顶叶、枕叶、硬膜外叶血肿,右侧额叶、顶叶挫伤、撕裂伤,脑部小血肿,右侧额叶、颅骨骨折。顶骨。经抢救,医生挽救了卢志军的生命。

伤者病情恶化为植物人

从此,卢志军的父母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兰花一中向王志强发出了通报批评,并扣除了年终奖金。卢志军的父母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此后,夫妻俩多次要求兰花一中承担费用,但无果。 1997年,卢志军因脑外伤后遗症引发脑萎缩、脑软化等并发症,全身瘫痪,成为植物人。

卢志军父母将兰花一中、王志强告上法庭。 1996年1月19日,西固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卢志军支付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共计84807.07元。同年3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追加民事赔偿8253.93元。

重做医疗鉴定并要求民事赔偿

2008年5月9日,甘肃省司法鉴定所对卢志军的伤情作出法医鉴定:伤情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卢志军父母再次向西固区法院提起200万元以上民事赔偿诉讼。 2009年4月28日,西固区法院开庭审理,拟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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