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全面解读痛经假为何未纳入立法(痛经假应该全国推广吗)

专家全面解读痛经假为何未纳入立法,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计划将女职工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对原则性地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工作的范围,原劳动部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主要在工作中执行。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止劳动范围内容纳入规定,并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禁止劳动范围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对堕胎假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前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产假。

为衔接《社会保险法》,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其工资或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其工作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公众可于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意见。

新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比较

【产假】

目前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产假增加十五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2周;如遇难产,可额外休2周产假;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可额外享受2 周的产假。

【流产假期】

现行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凭医疗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第四个月以前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两周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后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六周的产假。

【生育保险】

现行法规没有规定生育保险、生育费用、补贴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工资按照产前或流产工资标准支付。

热点解读

1 生育保护或消除计划生育歧视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该条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张帅认为,这是立法进步。这篇文章之前曾受到批评,因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女员工都应该享有平等的生育保护。不过,他也认为,中国有现实情况,该条被删除是否意味着其他相关规定将不适用,不能这样理解。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许多地区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仅规定了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了更多的处罚。按照北京市规定,产假期间住院费、生育医疗费自理,工资、福利暂停。

2 痛经休假未纳入立法

张帅透露,2009年的草案还包括对女性经期的保护,比如规定患有痛经的女职工每月可以休息1至2天。

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不再有此项规定。张帅认为,立法规定月经保护不存在障碍。他建议法律恢复女职工痛经休假的规定。

张帅回忆,2009年的座谈会上,医学专家都认为对痛经的特殊保护是有医学依据的。对比国内外立法,这已经是国际通行的立法规定。湖北省还有地方立法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或痛经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适当休息1至2天。

张帅分析,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包含经期休息的规定,可能是有人担心这会成为请假的借口,影响正常工作。不过,他认为,根据湖北省的规定,这个问题是可以有效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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