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下调(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烟台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月1日起,烟台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由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下调至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一级医院300元。医院200元;最高限额由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1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0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待遇最高报销金额仍为每年15万元。个人账户资金根据缴费基数和员工年龄增加。

报销方式

据了解,参保职工住院时,需到定点医院医保办挂号《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定点医院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至市医保办查验部门立即对患者进行排查。应检查身份、付款状况和健康状况。符合条件的,按照患者所在医院的平均就诊费用分配给指定医院。只要患者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患者出院后即可到定点医院结算。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参保人因病住院每次住院最低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期支付:最低缴费标准5000元以上部分按75%缴费;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80%缴纳;最高缴费限额内1万元以上部分按85%缴费。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最高报销金额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将纳入大额报销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一次性缴纳2.5元,由参保人个人承担。重大医疗救助医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大额医疗费用属于国家、省、市规定范围(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按90%支付,10%由医疗机构承担。个人。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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