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甲卡西酮的量刑标准)

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近期,一些国家出现了4-甲基甲卡西酮滥用现象。为防止该品种滥用蔓延到我国,造成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2010年8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活动。

我国尚未批准4-甲基甲卡西酮作为药物。经检索我国药物滥用监测系统,未发现4-甲基甲卡西酮滥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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